6月26日上午,新都法院金融审判庭黄丽君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因家政服务造成物品受损引起的家政服务合同纠纷,并促成当事人当庭履行,握手言和。
原告周某某因新房装修完毕需进行整屋清洁,遂联系被告某家政服务公司派遣保洁人员到其家中提供“开荒保洁”服务。服务结束后,周某某进行现场验收时发现家中窗户玻璃被大面积刮花。周某某认为窗户玻璃受损系因保洁人员使用的海绵擦、玻璃刮等保洁工具陈旧导致,且案涉窗户玻璃均为全新玻璃,故要求被告赔偿其相应损失。
家政服务公司则认为周某某并没有证据证明案涉窗户玻璃受损系由其保洁人员导致,且并非所有玻璃都需要重新换新。
庭前调解阶段,双方情绪激动,致使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循循劝导,在调解过程中逐步引导双方还原案件事实,并在通过双方陈述及所举证据材料,能够认定窗户刮花确系家政公司保洁原因导致的情形下,积极居中调解。
最终促成被告向原告当庭支付更换受损严重的部分玻璃及抛光处理轻微受损玻璃的费用,并免收该次家政服务费,双方案涉纠纷全部了结。
1.《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家政服务提供方应当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时更换破损用具,避免因服务瑕疵造成损害后果;如不慎造成损失,应及时告知接受服务方并积极协商、妥善处理。
2.接受家政服务一方,应选择具有从业资质的正规家政公司提供服务,并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在服务人员工作时,尽量保证家中留人,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处理,发生损失注意拍摄照片或视频留存证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